房地产企业供应链金融之商票融资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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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票贴现流程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是一种债权凭证,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资金的权利,可以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上文已经提到商票是如何通过小额贷款公司、P2P以及保理公司等机构进行融资。这里我们先梳理一下商票到银行贴现的基本流程(见下图):
出票人向出票人开户行申请票据时,若申请的为商票,则由出票人向出票人开户行购买。而在银票情况下则须由出票人向银行申请开票时缴纳一定保证金。票据到期日/贴现日收款人委托出票人开户行向出票人进行委托收款,收存相应款项后交付收款人账户。
在承办商票项目过程中,资金方还要特别注意“票据被挂失止付”的风险。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通常票据挂失后,失票人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根据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上述法律规定被非权利人恶意利用即恶意挂失票据,如票据权利人未及时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则伪报票据丧失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能在票据到期前取得除权判决,并凭除权判决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获得票据款项,从而导致票据权利人所持票据失效而遭承兑人拒付。因此,资金方在开展商票融资业务时应先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收到商票后应尽到保管义务。
二、商票融资的资金用途
业内通常把商票分为流通票和融资票两种,流通票是指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出的商票,能够提供贸易合同和对应金额的发票(原件)供审核,流通票的特点是票面金额一般都有零头,且单张票据金额不会太大,企业通过商票进行融资的目的是为了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扩大供应规模,一般在销售旺季需求量最大,开票方通常也会补贴一部分利息。而自融票则是指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开出来的商票,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是为了满足上市公司体外用款的需求,一般是用于孵化同体系的企业或进行市值管理,也可能是为了满足大股东个人的用款需求。
从自偿性贸易融资的角度出发,大多数的资金方倾向于选择流通票作为融资标的,但这类型的客户较难开发,一般开票企业与供应商的贸易合同都会约定一定的账期,但开票企业一般都会视财务状况缩短或延长账期,比较灵活,而一旦约定以商票作为支付结算方式,则相当于锁定了付款时间,开票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财务安排,因为开票企业一旦到期不承兑,将被记入银行的征信系统。
在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转型或升级改造生产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虽然可以通过定增、发债的形式进行融资,但企业在使用这部分资金的时候限制较多,也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求。而通过开具自融性商票进行融资,企业可以实现体外融资的目的,资金用途比较自由。上面提到,商票融资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融资,主要依托于开票企业的信用背书,所以,一些优质企业开出的自融性商票也成了资金方选择承办的对象。
三、地产公司通过商票融资
(一)真实贸易背景下,商票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在实体经济下行期内,核心企业都会不同程度地延长与上下游企业的结算周期,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考虑,这并不利核心企业的发展。就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按施工进度进行结算,与上游材料供应商也会存在一定的结算周期,过短的结算周期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过长的结算周期则会影响施工进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承诺提供商票变现通道或贴息的前提下,与上游企业约定以商票作为结算方式。
目前市场上能够提供商票变现通道的都是一些较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比如万科(主要以应收账款保理为主)、碧桂园。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还是将对上游收票企业进行贴息作为主要方式。
以某地产公司为例,其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原先的结算周期为180天,该地产公司通过商票支付的方式将结算周期延长至360天,并按年化6%左右贴息给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有资金方同意承办该公司开具的商票的情况下,双方须履行以下手续:
1. 提供资金方所需资料(贸易合同、发票、送货单、验收单、询价单等)并配合尽调;
2. 与资金方签订借款协议,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商票现场背书;
4. 资金方持票到开票企业核验底联,并在现场出具查询查复书;
(二)虚构贸易背景下,商票作为企业自融工具
商票由于其风险低、收益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各类资金方的青睐,为了迎合资金方的风险偏好,并满足其自身的融资需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商票并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来实现体外融资。由于资金方承办商票融资业务除了需要确认贸易背景,核实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和结算情况外,还需要持票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企业要想利用商票实现自融,就需要其上游供应商的配合。
一般的做法是,企业在与上游供应商存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利用单笔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合同和存量发票作为基础资料向资金方申请融资。这种做法相对比较隐蔽,只要把故事讲好,资金方就很难察觉。现在市场上也有一些资金方基于开票企业的信用背书,只要能够提供贸易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自融票也能承办。
在以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商票主要存在形式的情况下,企业利用商票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实现表外融资,资金用途也比较自由,但随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现并作为商票主要的存在形式,以及票交所的上线(纸质商票电子化),这个功能有可能会被弱化。
(三)收购项目背景下,商票作为支付对价
在收购地产项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约定以商票作为支付结算方式。以某地产公司A为例,为了收购当地一个地产项目,A公司与被收购方约定在项目交割完成后,A公司向被收购方开出单张金额1.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当时规划用2-3个月的时间使该项目达到可预售状态,再用3个月的时间做好营销和销售工作,在商票到期前实现资金回笼并进行兑付。
(四)票据资产证券化
目前,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从基础资产的角度确定,目前已发行的票据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一类以商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
关于票据收益权和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手段的债权的区分,有律师认为:若基础合同或基础债权人认可债务人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手段,并认可票据的出票或转让能够作为债务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此时债权消灭,转让的是票据收益权。若基础合同或基础债权人不认可债务人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手段,即不认可票据的出票或转让能够作为债务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此时转让的是票据对应的债权。
票据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如下:
(1)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 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票据资产转让予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
(3) 发起人通过票据质押等方式, 以及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差额支付、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为专项计划提供信用增级;
(4) 在专项计划兑付日, 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兑付证券本息;资产池中的票据或债权到期后,专项计划向承兑银行兑现票据资产,或者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托管银行向投资者兑付证券本息。
1. 以“平安银行橙鑫橙e1号”为例—基础资产为以商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
2. 以“江苏银行融元1号”为例—基础资产为票据收益权。
四、判断企业的融资需求
1. 了解行业结构,行业现状,比如房地产行业受限购限贷的影响、有色金属行业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等;
2. 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公司靠什么途径或方式来赚钱)、业务模式(如何让自己的东西卖出去),分析企业从采购、物流、仓储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
3. 从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应付账款、预收款项、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判断企业的资金需求;
4. 通过同行了解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商票业务相关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于9月7日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
(1)取消电票贴现贸易背景审查。企业申请电票贴现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2)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3)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但限制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4)该文亦正式允许纸票业务引入非法人投资产品(即各类资管产品),以促进票据业务的交易、流通,服务实体经济。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11月2日下发 《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6]224号,简称银办发224号文),推进纸票电子化,并明确票交所一期系统在12月8日上线;
3.近日票交所下发《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主要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办理各种信息登记和业务处理的详细规定;
4.12月6日,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央行下发《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基础制度基本明晰。
5.12月8日,由央行筹建的票据交易平台将组织交易系统试运行,首批试点机构有43家,包括35家商业银行、2家财务公司、3家证券公司、3家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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